(2015)嘉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甲、杨乙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杨乙,齐某某,王乙,冯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969号(2015)嘉刑初字第9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甲。辩护人唐榕斌,���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乙。被告人齐某某。被告人王乙。被告人冯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杨乙、齐某某、王乙、冯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杨乙、齐某某、王乙、冯某及辩护人唐榕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11时许,被害人张甲在嘉定区影剧院三楼倾人岛咖啡馆消费时遇见被告人冯某、杨乙、齐某某及XX贵(另处),因被害人张甲与被告人冯某丈夫被告人王甲有债务纠纷,被告人冯某遂电话通知被告人王甲,并指使被告人杨乙、齐某某及XX贵强行将被害人张甲从倾人咖啡馆带至嘉定区裕民路叶城五街坊小区门口、嘉定区回城南路XXX号XXX区XXX室内限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人王甲用手拍打被害人张甲头部。当日18时许,被告人王乙至上址共同限制被害人张甲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被害人张甲解救,同时抓获被告人齐某某。被告人王甲、杨乙、王乙得知公安机关带走被害人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某抓获。被告人王甲、杨乙、齐某某、冯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乙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杨乙、齐某某、王乙、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甲的陈述,证人戴某、马某、李某某、杨甲的证言,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欠条,被告人王甲、杨乙、齐某某、���乙、冯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杨乙、齐某某、王乙、冯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甲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以及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王甲、杨乙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齐某某、王乙、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二、被告人杨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三、被告人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四、被告人王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五、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冯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项永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构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