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某、牛某与崔某、郑某、长治市郊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牛某,崔某,郑某,长治市郊区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第0423号原告赵某,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原告牛某,女,40岁,汉族,住长治市。被告崔某,男,42岁,汉族,住长治市郊区。被告郑某,女,40岁,汉族,住长治市郊区。被告长治市郊区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治市郊区某村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牛某诉被告崔某、郑某、长治市郊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9元,减半收取1954.5元,由原告赵某、牛某负担。审判员 牛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慧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