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翁法立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忠与郑依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忠,郑依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立保字第15号申请人谢忠,男,汉族。被申请人郑依雯,女,汉族。申请人谢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依雯经营******************账户金额人民币18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粤F******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依雯经营******************账户金额人民币18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联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