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代浩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40号罪犯代浩,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浩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5月19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7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代浩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浩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获2次记功,1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代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