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捷与被告顾宏伟、仲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捷,顾宏伟,仲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453���原告王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斌、冒萍萍(实习),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宏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宗卫兵、石海燕,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永峰,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捷与被告顾宏伟、仲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捷经本院催交,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求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经缴纳的诉讼费13565元,本院减半收取6782.5元,余款6782.5元,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