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磊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磊。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磊犯诈骗罪,于2015年0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6月至2012年,被告人林磊以给封某孩子找工作、与封某合伙开歌厅、货运站为由,多次骗取封某人民币共计205000元。2、2009年4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借款为由,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宝丽小区等地,多次骗取康某乙人民币共计227100元。3、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新华区石飞宿舍���骗取李某人民币140000元。后陆续退还65000元。4、2011年2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南村镇南杨庄村,多次骗取倪某人民币180000元。5、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林磊以帮忙买商铺、承包停车场为由,在石家庄市丰收路冀凌花苑小区,多次骗取韩某人民币共计650000元。6、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林磊以帮助贾某承揽长途客运车监控安装项目为由,先后七次骗取贾某人民币共计230000元。7、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林磊以承包酒店、买商铺为由,在石家庄市丰收路尚城园等地,多次骗取强某人民币共计160000元。8、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筑境花园小区等地,多次骗取毛某人民币共计89000元。9、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棉六宿舍北二环、中华大街中储市场等地,多次骗取张某丙人民币共计147400元。10、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林磊以帮助承揽工程为由,在石家庄市石纺路银都花园门口,骗取任某人民币20000元;8月,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骗取任某人民币89760元。11、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林磊以帮助高某的妻子调动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胜利北街260医院门口等地,多次骗取高某人民币共计43660元。12、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林磊以帮忙租赁商铺为由,在石家庄市运河桥下西南角便道上,骗取崔某甲人民币45000元。13、2013年8月,被告人林磊以合伙投资项目为由,在石家庄市大径街小商品市场,骗取崔某乙人民币20000元;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在建华大街骗取崔某乙人民币18000元。14、2013年8月,被告人以给孩子找学校为由,在石家庄市北二环运河桥下,骗取刘某人民币3000元,后退还1000元。15、2013年10月8��,被告人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棉六宿舍北二环上,骗取纪某人民币40000元;次日,以给孩子办理毕业证为由,骗取纪某4000元。16、2014年3月,被告人林磊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新华路与西二环的金伯丽歌厅附近棋牌室,多次骗取耿某人民币共计56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301920元。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林磊犯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08年6月至2012年,被告人林磊以给封某孩子找工作、与封某合伙开歌厅、货运站为由,多次骗取封某人民币共计205000元。2、2009年4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借款为由,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宝丽小区等地,多次骗取康某乙人民币共计227100元。3、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在石家���市新华区石飞宿舍,骗取李某人民币140000元。后陆续退还65000元。4、2011年2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南村镇南杨庄村,多次骗取倪某人民币共计180000元。5、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林磊以帮忙买商铺、承包停车场为由,在石家庄市丰收路冀凌花苑小区,多次骗取韩某人民币共计650000元。6、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林磊以帮助贾某承揽长途客运车监控安装项目为由,先后七次骗取贾某人民币共计230000元。7、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林磊以承包酒店、买商铺为由,在石家庄市丰收路尚城园等地,多次骗取强某人民币共计160000元。8、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筑境花园小区等地,多次骗取毛某人民币共计89000元。9、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棉六宿舍北二环、中华大街中储市场等地,多次骗取张某丙人民币共计147400元。10、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林磊以帮助承揽工程为由,在石家庄市石纺路银都花园门口,骗取任某人民币20000元;同年8月,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骗取任某人民币89760元。11、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林磊以帮助高某的妻子调动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胜利北街260医院门口等地,多次骗取高某人民币共计43660元。12、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林磊以帮忙租赁商铺为由,在石家庄市运河桥下西南角便道上,骗取崔某甲人民币45000元。13、2013年8月,被告人林磊以合伙投资项目为由,在石家庄市大径街小商品市场,骗取崔某乙人民币20000元;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在建华大街骗取崔某乙人民币18000元。14、2013年8月,被告人以给孩子找学校为由,在石家庄市北二环运河桥下,骗取刘某人民币3000��,后退还1000元。15、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林磊以给孩子找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棉六宿舍北二环上,骗取纪某人民币40000元;次日,以给孩子办理毕业证为由,骗取纪某4000元。16、2014年3月,被告人林磊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在石家庄市新华路与西二环的金伯丽歌厅附近棋牌室,多次骗取耿某人民币共计56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30192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林磊供述:2013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崔某甲通过他姐姐崔某乙认识了我,我说我能以优惠的价格租赁到聚合港的商铺,崔某甲想租赁一间商铺让我帮忙,她给了我45000元人民币,我答应她如果办不成将钱如数退还给她,后来事没办成,崔某甲给我的钱也被我挥霍了。崔某甲多次找我要钱,我也没钱,就找理由推脱。2013年,我以合办治超站和帮崔某乙的女儿找工作的名义,从崔某乙的手里拿过几万元钱,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以崔某乙说的为准。2013年9月份,我跟纪某说我姐夫是交通局的书记,我能把他朋友的孩子转成交通局的事业编,这样纪某在北二环棉六宿舍旁边的马路上给了我4万元;我还说能给纪某朋友的孩子办理本科毕业证,纪某给了我4000元。2013年,我以能帮张某丙的两个孩子找工作的名义,从张某丙手中陆续要了14万元,拿钱的具体时间、地点记不清了。大约在2013年8月份,我以可以帮刘某家的孩子上石岗二小的名义拿了刘某3000元,后来事情没办成,刘某追着我还了他1000元。我其实就没有能力办,我只是想从刘某那里弄点钱花。我以可以把高某的妻子调到交通局上班的名义,从高某那里拿了4万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事实上,我根本没有能力帮他调动工作。2013年7、8月份,我跟任某说我能帮他把交通局下属单位聚合港物流园的工程拿到手,这样任某给了我2万元;后来我又以帮任某的儿子调到交通局工作的名义,让他给了我七、八万元。事实上,我就没去办这些事情。大约在2011年,我跟倪某说我的姐夫是交通局副局长,我能帮他儿子安排到交通局工作,以这个名义,我要了他大约18万元。2009年,我跟康某乙说可以把他的女儿安排到交通局上班;2012年,我跟康某乙说可以把儿子安排到聚合港物流中心上班,以这两个名义,我先后从康某乙那里拿了21万多元。我收到这些钱后并没有给他办,这些钱被我赌博、吃喝花光了。2009年,我跟李某说可以把她儿子安排到交通局上班,以这个名义从李某那里要了14万元,后来李某追着我要钱,我陆续还了她65000元。2012年5月份,我跟贾某说可以帮他办理交通局长途客车监控安装项目,以这个名义,先后从他��里拿了23万多元。事实上,我没有能力帮他拿这个项目。2014年3月份,我跟耿某说可以把他媳妇儿安排到交通部门上班,以这个名义,我从耿某处拿了56000元。我先后以帮封某他儿子调动工作、跟他合伙开歌厅、开货站、帮他亲戚的孩子找学校的名义,从封某那里拿了十几万元。2012年下半年,我以能帮强某低价承包到聚合港酒店以及能帮她以优惠价格买到聚合港门脸的名义,从强某那里先后拿了十几万。2011年年底到2012年10月份,我以能低价买到聚合港物流中心门脸、能办聚合港物流园拉货货车手续、能承包聚合港物流园停车场的名义,先后多次从韩某处拿了几十万元。我跟毛某说可以把他孩子调到交通局工作,以这个名义,我先后从毛某那里拿了89000元。上述拿的钱款,全部用于我个人消费娱乐了,我根本就没有能力办这些事。2、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刘某、纪某、张某丙、高某、任某、毛某、倪某、强某、韩某、李某、贾某、康某乙、封某、耿某陈述,证实内容与被告人林磊供述内容相印证。另有证人陈某、葛某、张某甲、郭某、解某、康某甲、蔡某、林某、张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借条、合同,短信截图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磊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230192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胤代理审判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红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