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茂盛与赵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盛,赵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王茂盛,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同乐*组团*座*号楼2单位***室,无职业,身份证号2303041981********。被执行人赵玉兰,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东风一委3组,原滴道矿多种经营公司退休职工,身份证号2303041962********。王茂盛申请执行赵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滴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茂盛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玉兰应给付申请人王茂盛借款33,000.00元,执行费6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