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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谨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94-1号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桂萍,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羚,广东××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谨丽,女,港澳证件号码×××9(0),住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谨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晓南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华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