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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陶友元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347号申请人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西堤社区人民路2111号(九重天商业广场)。负责人唐新国。被申请人陶友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陶友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陶友元12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友元价值12000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莫晓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