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糜祖武与梅仕洲、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祖武,梅仕洲,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747号原告糜祖武。委托代理人潘瑜。委托代理人刘进。被告梅仕洲。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负责人陶云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敬东。委托代理人金培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一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俊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糜祖武与被告梅仕洲、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糜祖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糜祖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祖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80元,合计480元,由原告糜祖武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舒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