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恢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徐州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徐州蓝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法定代表人:郑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滁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的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7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徐州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高洁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本院决定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州蓝天电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