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覃霞与刘启于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覃霞,经商。委托代理人金鹏,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勇,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启于,务农。委托代理人黄再永,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霞诉被告刘启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霞负担。审 判 长 张登干代理审判员 郑明勇代理审判员 谭艳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