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河北钢铁集团衡水薄板厂职工。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淑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自2012年11月份离开原告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两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均未予判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起诉过被告两次要求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都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都被法院判决驳回属实。原告是自2012年11月份走后再没回来过也属实,但双方有过电话联系,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原告现在是受别人教唆,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自2012年11月份分居至今。原告曾两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均未予判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第三次提出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姚丽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