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11号原告于xx。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东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诉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