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11号原告于xx。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东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诉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