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宗华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吴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392-1号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如乐。被告:吴宗华(又名吴中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吴宗华于2015年7月3日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本案中,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固始县黎集镇李贩村。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也为固始县。我作为被告的居住地、生活地均在固始县,所以,原告到固始县以外的地域起诉、立案,明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2、我们的约定管辖不明。我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上,仅有“……若发生纠纷由叶集司法部门处理”,叶集司法部门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包括公、检、法、司等部门,单独理解为叶集法庭属于狭隘理解和片面解释,民事诉讼法对约定管辖具有严格的要求,因此,我认为该条的约定模糊,不能作为贵院具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此案应当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我与原告的合同履行地、双方住所地、欠款结算地等均在固始县。霍邱县人民法院与本案的欠款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综上,我认为,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当事人异地诉讼,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又增加我们的诉讼负担。从司法便民的原则出发,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以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该案件。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对吴宗华提出管辖异议答辩意见:1、我公司住所地虽然位于固始县境内,但属于两县交界处,距离固始县城区50公里,距离叶集城区5公里。我公司经营活动区域以公司所在地为中心20公里的辐射范围,主要经营区域在叶集城区。2、吴宗华与我公司股东之一王合军及公司员工李西俊联系混凝土建村,是在叶集店兴饭店口头约定购买混凝土建村及结算时出具的欠条。3、吴宗华购买我公司混凝土结算货款时,约定发生纠纷由叶集司法部门处理。综上,我公司与吴宗华就混凝土买卖口头合同签订地及货物结算地均在叶集,且约定发生纠纷由叶集司法部门处理,协议管辖地明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吴宗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经审查:2014年6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据欠条一份,“今欠到安固商砼有限公司现金陆拾万零肆仟陆佰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还清,如到期不还欠款,每月按欠款金额4%利率收取滞纳金和利息,若发生纠纷由叶集司法部门处理。欠款人吴中华签字,并注明每月30号付拾万元,下余年内结清”。2015年6月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建筑材料款6046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吴宗华找到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王和军及公司员工李西俊,在叶集店兴饭店口头约定购买该公司混凝土建筑材料,后又在该饭店双方就购买的混凝土进行结算,吴宗华给该公司出具欠条,并约定发生纠纷由叶集司法部门处理。叶集司法部门包括叶集人民法庭,而叶集人民法庭属霍邱县人民法院派出机构。双方当事人就购买混凝土建筑材料口头合同签订地、货物结算地及约定发生纠纷管辖地均在叶集,因此,霍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吴宗华提出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宗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荣华审 判 员 姚维连人民陪审员 汤 灿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