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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190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被告人毕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5日被监视居住,5月6日被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先、被告人陈某、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在华容县城关镇东门堤下租一平房,专门用于与班某、曹某(两人已判刑)一起采用“仙人跳”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即由女方选择作案目标后,将目标带入租住地“按摩”,再由男方乘目标不备将其财物盗走)。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邀集被告人毕某先后作案4次,盗得被害人黎某、杨某、王某乙、李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27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毕某以按摩为幌子将被害人黎某带进被告人陈某事先租赁的房内,被告人毕某先让黎某付30元的按摩费,然后要黎某脱下衣服放在床头柜上,之后毕某拉上布帘,使黎某的视线与衣服隔开,再给黎某按摩、敲背,被告人陈某趁机潜入房内盗窃了黎某钱包中的现金1220元,后被告人毕某听到屋外被告人陈某的咳嗽声,知道被告人陈某盗窃成功,便借故离开。2、2014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毕某以按摩为幌子,将被害人杨某带到了租赁房里,被告人毕某要杨某付30元的按摩费,要杨某脱衣服放在床头柜上,被告人毕某把拉起布帘,将杨某的视线与衣服隔开,后给杨某捶背,被告人陈某趁机潜入房内盗走了杨某口袋中的现金290元,后被告人毕某以出去拿毛巾为由逃离现场。3、2014年12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毕某以“玩一玩”为由,将被害人王某乙带到租赁的房里,先要其付30元的按摩费,然后要其将外套脱下来放在柜子上,被告人毕某拉起布帘,使王某乙的视线与衣服隔开,再给王某乙捶背,被告人陈某趁机潜入房内盗走了王某乙衣服里的现金2500元。被告人毕某听到屋外被告人陈某的咳嗽声,知道其盗窃成功,便借口出去拿毛巾,趁机逃走。4、2015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毕某以“玩玩”为由,将被害人李某带到租赁房内。被告人毕某先要李某付30元的“按摩费”,然后要李某把外衣脱了放在床边的柜子上,被告人毕某将布帘拉上使李某的视线与衣服隔开,被告人陈某趁机潜入房内盗走李某外衣里的现金270元,陈刚走出屋即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毕某给李某敲背,一直没等到被告人陈某的信号,便起身出来察看时,也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毕某盗窃的事实,且自愿认罪。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班某、曹某、严某、刘某、罗某甲、王某甲、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黎某、杨某、王某乙、李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照片,现场勘验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毕某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毕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被告人毕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树平审 判 员  吴跃华人民陪审员  陈黎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