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范明海、黄自然与宋孝国、阜阳市诚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福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海,黄自然,宋孝国,阜阳市诚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福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32-2号原告:范明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褐山路**号。原告:黄自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小褐路**号。被告:宋孝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星行政村双凤**号。被告:阜阳市诚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泉区北京中路水利局机械施工处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蒋建国,总经理。被告:芜湖福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飞阳物流园C区102号。法定代表人:后世尧,总经理。原告范明海、黄自然诉被告宋孝国、阜阳市诚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福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小松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