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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范明海、黄自然与宋孝国、阜阳市诚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福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海,黄自然,宋孝国,阜阳市诚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福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32-2号原告:范明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褐山路**号。原告:黄自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小褐路**号。被告:宋孝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星行政村双凤**号。被告:阜阳市诚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泉区北京中路水利局机械施工处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蒋建国,总经理。被告:芜湖福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飞阳物流园C区102号。法定代表人:后世尧,总经理。原告范明海、黄自然诉被告宋孝国、阜阳市诚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福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小松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