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皇行初字第80号原告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XXX街**号XXX。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17-23号。法定代表人韩继强,该队大队长。原告王XX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站地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曲 娟审 判 员 车永福人民陪审员 卢元伟二O一五年七月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