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廖建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4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农民工。2015年1月21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何文君,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何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元旦节前后,被告人廖某从“小波”(身份不明)出租房内发现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将该包甲基苯丙胺取来藏匿于自己住处,后其主动联系“兵兵”(身份不明)帮其介绍贩卖毒品。2015年1月20日22时许,廖某按照事先电话约定,在其位于临海市杜桥镇汾东村的暂住处附近的轿车内,将净重106.09克的甲基苯丙胺与卢某进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民警现场缴获了毒品。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廖某亦无异议,足以认定:证人卢某、项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指认照片、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与购毒者按约在特定场合进行接触,已进入交易环节,不论交易最终完成与否,即为既遂,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卢某之间交易没有完成,属于未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其他与事实相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30年1月20日止;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海燕人民陪审员 林 英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程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