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左占华与杨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占华,杨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左占华,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9XX****XX。被告杨海东,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占华与被告杨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瑞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