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君学,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跃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