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革与被执行人张良镇、康淑莲、陈恩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革,张良镇,康淑莲,陈恩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7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革。被执行人张良镇。被执行人康淑莲。被执行人陈恩三。申请执行人李文革与被执行人张良镇、康淑莲、陈恩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康淑莲的银行存款依法划拨,暂时查无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刚义审 判 员 涂书贤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鹏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