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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翁某某诉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翁某某,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委托代理人:莫达琼,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全某某,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原告翁某某诉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朝晖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达琼、被告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06年初认识,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孩子。因婚前了解不够和被告性格暴燥,致使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常常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全某某由被告抚养,孩子全某某由原告抚养。原告翁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全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双方纠纷是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离家后,都是由我抚养二个孩子,原告应先付给被告30000元抚养费再谈离婚问题。被告全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初认识恋爱,2006年11月12日生育长女全某某,2007年12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4日生育次女全某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投,致使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案经审理,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原告应付给被告30000元抚养费,然后再谈离婚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系自主自愿缔结,且生育二位孩子,其婚姻基础是好的。双方纠纷主要是因双方性格不投及生活琐事处理不善所致。原告诉请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理由欠妥,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生活过程中,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共同努力构建幸福和谐的家庭。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朝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