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建林与新疆鸿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林,新疆鸿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徐建林,男,汉族。被告:新疆鸿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刘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林与被告新疆鸿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刘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林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鸿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刘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林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经批准免交),邮寄送达费6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建林自行负担。审判员 樊名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