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汪珠芬与黄加慎、汪珠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加慎,汪珠莲,汪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加慎。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珠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珠芬。委托代理人:王福群。上诉人黄加慎、汪珠莲为与被上诉人汪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加慎、汪珠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加慎、汪珠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加慎、汪珠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上诉人黄加慎、汪珠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