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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新桥镇为民路。法定代表人张才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浩星,男,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00005123570075、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票据承兑日为2015年4月28日、出票人为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凯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夏永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