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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慈执民字第2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慈溪市仕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慈溪市博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科杰,邹秀敏,杨洋,陈琼,吕亚军,汪义忠,王建利,林海峰,杨鲁群,谢岑,林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2581-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被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义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仕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博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科杰。被执行人:邹秀敏。被执行人:杨洋。被执行人:陈琼。被执行人:吕亚军。被执行人:汪义忠。被执行人:王建利。被执行人:林海峰。被执行人:杨鲁群。被执行人:谢岑。被执行人:林宏财。本院在执行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等(2014)甬慈商初字第57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受理费8940元、执行费1016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