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960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某,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抗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