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960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某,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抗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