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汤仁仲,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温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何某某全额承担。审判员 宋 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