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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振川与宋柏然、宋百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川,宋柏然,宋百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川,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宋柏然,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宋百奎,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刘振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柏然、宋百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振川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柏然、宋百奎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