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珠,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周玉梅,住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昌民督字第38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王洪江执行本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77.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冻结。后被执行人周玉梅自动到物业公司将所欠的物业费交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及书面材料,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缴纳并承担。鉴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督字第38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洪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 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