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林涛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涛,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林涛,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陈飞,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涛与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飞在枣矿集团蒋庄煤矿掘进一工区的工资收入12000元。原告自愿以其名下鲁D17Z**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飞在枣矿集团蒋庄煤矿掘进一工区的工资收入12000元;二、查封原告林涛名下的鲁D17Z**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金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