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耿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严学美申请执行黄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学美,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13号申请人严学美,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职工。被执行人黄勇,男,哈尼族,1973年10月23日生,职工。申请人严学美申请执行黄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耿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勇于2015年7月7日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耿民初字第264号民事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雷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