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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耿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严学美申请执行黄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学美,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13号申请人严学美,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职工。被执行人黄勇,男,哈尼族,1973年10月23日生,职工。申请人严学美申请执行黄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耿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勇于2015年7月7日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耿民初字第264号民事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雷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