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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X诉被告韩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韩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刘X。被告韩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韩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