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酉法民初字第0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冉贤光,邱纪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冉贤光,刘国平,秦海洋,邱纪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3092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座5号楼304)。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傅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贤光,女,住酉阳县被告刘国平,男,住酉阳县。被告秦海洋,男,住酉阳县。被告邱纪贤,女,住酉阳县。法定代理人李莉,女,住酉阳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冉贤光、邱纪贤、秦海洋、刘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漏列当事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缓缴诉讼费,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牟泉树代理审判员 陈守卫代理审判员 冉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