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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二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948号原告: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贤根,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新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凤计审判员李春密人民陪审员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郝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