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邹好红与杜飞翔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好红,杜飞翔,南昌通榕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83号申请人:邹好红,女,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曾东辉,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抚州市人,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邹好红之夫。被申请人:杜飞翔,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南昌通榕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思泉铺镇,组织机构代码:55088014-5。负责人:徐金妹。申请人邹好红因与被申请人杜飞翔、南昌通榕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人身损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飞翔、南昌通榕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财产价值人民币4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由担保人曾东辉提供了其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号锦绣花园××幢×单元×××室房屋一套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好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杜飞翔、南昌通榕实业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曾东辉所有的坐落于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号锦绣花园××幢×单元×××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洪房权证青字第××号)。申请人邹好红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