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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彭某诉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彭某,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建辉,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江西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代理人李建辉、被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周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份,被告因上饶工程项目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五个月,被告为此出具了借据。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款利息为每月1.2万元。借款后,被告曾于2014年4月、6月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计2.4万元,之后就既未按月支付利息,也未到期清偿借款,经多次催讨无果。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4.4万元整(本息合计44.4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信息;2、被告贺某某出具的暂收条;3、借款30万元和还款2.4万元的转账凭证;4、原、被告的手机短信往来(被告手机号:1380799****)被告贺某某辩称:30万元是经被告之手转交给了上饶工程的桑志中(玉山县),被告分两次归还了原告2.4万元,后因上饶工程桑志中涉嫌刑事案件,导致此款没有归还。被告比原告损失更大,原告也清楚,被告希望原告撤回起诉,和被��一起向玉山县公安机关登记,待追回款后分配。收条上没有承诺利息,被告不应承担利息,所还2.4万元应算归还本金。并向法庭提交了下列:1、被告的身份信息;2、李俊的证言。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和被告提供的证据1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4待综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2待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300000元到被告6222021504004497053账户内。2014年3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暂收条(即:暂收到彭某人民币叁拾万元,用于上饶工程,借款期伍个月。暂收到,贺某某,2014.3.20)。尔后被告贺某某将该款转交上饶工程的桑志中。2014年4月24日、2014年6月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2.4万元(每次1.2万元)至原告6222081508000825685账户内。2014年5月14日,原告手机短信催被告还利息,被告手机1380799****回复:桑志中只给了我们两个月利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的暂收条、银行转账信息、原、被告手机短信、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将款经银行汇入了被告账户内,被告亦出具收款凭证并承诺借款期限为五个月,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提出该款系他人所借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根据原、被告手机短信往来,被告在借期内两次归还的2.4万元,应认定为归还原告借款期内的利息。被告辩解借期内的还款为归还本金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告提出借款按月息1.2万元支付利息,因借款凭证没有约定,被告亦不认可,双方手机信息往来也不能���认,属证据不充分,故要求借款利息按月息1.2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逾期还款利息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贺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彭某借款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96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贺某某承担8000元,原告彭某承担2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志坚审判员  毛 冲审判员  甘茹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