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纪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海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秀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辽BZ7***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海县小长山乡房身村道路时,由于路面铺晒扇贝边湿滑造成纪某某摔倒,致使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2014年7月18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02.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在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长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辽BZ7***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海县小长山乡房身村道路时,由于路面铺晒扇贝边湿滑造成纪某某摔倒,致使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2014年7月18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02.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在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案件来源,长公交认字[2014]第035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检验报告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14]酒鉴字第071812号;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纪某某系自首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纪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浦声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丽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