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唐林杰与乐山晟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杰,乐山晟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唐林杰,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熊玮,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晟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刘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可,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贾素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计德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唐林杰诉乐山晟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林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对此也没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唐林杰负担。审判员 陈志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