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西天马钢铁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坤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天马钢铁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坤哲,桂林橡胶机械厂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广西天马钢铁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高新区桂磨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李进德。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法定代表人:盛铁桥。被告黄坤哲。被告桂林橡胶机械厂,地址:桂林市象山区将军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天马钢铁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坤哲、桂林橡胶机械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马钢铁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84元,实收264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李钦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