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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六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松诉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六初字第339号原告林松委托代理人佟德才被告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锋委托代理人马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松与被告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启军审 判 员  高春艳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伶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