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执复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董国强撤回复议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强,张松力,张月英,刘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法执复字第00046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董国强,住河南省上蔡县朱里镇。申请执行人:张松力,住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被执行人:张月英,住漯河市源汇区。被执行人:刘顺兴,住漯河市源汇区。申请复议人董国强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漯河中院)(2015)漯法执异字第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松力与被执行人张月英、刘顺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复议人董国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现董国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国强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彦峰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