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英杰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英杰,钱宇,杨佳帅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杨英杰,女,1985年12月1日生,回族,住长春市。被告:钱宇,男,1984年11月17日生,回族,住长春市。被告:杨佳帅,男,1990年6月23日生,回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英杰、钱宇、杨佳帅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英杰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区28号楼,房号:504,建筑面积:99.08平方米,丘(地)号:5-76/37-9-2,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351**号的房屋产权;二、查封被告杨佳帅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区28号楼,房号:601,建筑面积:100.76平方米,丘(地)号:5-76/37-9-2,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462**号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