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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吴亚峰与逄洪、陈志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亚峰,逄洪,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保字第00111号申请人吴亚峰。被申请人逄洪。被申请人陈志强。申请人吴亚峰欲起诉被申请人逄洪、陈志强,为保证日后审理及执行的正常进行,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逄洪、陈志强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0000元现金及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4-701号房产一套、其担保人吴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槐岭路13号1-1-102号房产一套、其担保人蓝兰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32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B2-2号商业00单元0112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逄洪、陈志强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吴亚峰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4-701号房产一套。三、查封申请人的担保人吴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槐岭路13号1-1-102号房产一套。四、查封申请人的担保人蓝兰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32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B2-2号商业00单元0112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