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何友全与重庆祥磊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978号原告何友全,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文华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茂吉,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友全与被告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友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友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友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原告何友全已预交),由原告何友全负担。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