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惠兰与张丽云、庄国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兰,张丽云,庄国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902号原告李惠兰,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丽云,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国其,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惠兰与被告张丽云、庄国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惠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丽云同意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庄国其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兰撤回对被告庄国其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