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李德吉与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吉,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董晓翠,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陶尊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旭,辽宁裕景律师事��所律师。上诉人李德吉、上诉人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用电器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德吉及委托代理人董晓翠,上诉人船用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李德吉系以船用电器公司股东身份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因此,李德吉是否具有船用电器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审理本案的前提。现船用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尊伍已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德吉并非船用电器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陶尊伍所有,故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李德吉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应否支持进行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0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李德吉、大连市船用电器有限公司分别预交10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贾春雨审 判 员 王家永代理审判员 周欣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