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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付敏与赵建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敏,赵建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844号原告付敏。委托代理人侯嘉军,山东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荣,居民。原告付敏与被告赵建荣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嘉军,被告赵建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敏诉称,2014年10月20日22时左右,我的朋友唐正伟开我的车牌号为鲁Q×××××车停在临西二路与银雀山路交汇的钻石钱柜的停车场,被赵建荣强行开走。当时我不知道,后来就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过多方查询,在赵建荣住处南坊新区曲沂小区C3号楼下发现了我的车辆,要求他返还,但他拿出了唐正伟写给他的一张抵押条,说唐正伟把我的车抵押给他还账了,一直拒不返还我。因此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赵建荣返还其非法占有的原告所有的鲁Q×××××宝骏牌小型汽车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赵建荣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抵扣原告的车是因为给原告家盖屋,建筑费用及人工费用原告至今未支付,2014年10月21日原告的丈夫唐正伟抵押给被告并写明因欠工程款自愿抵押给被告。原告和唐正伟系夫妻关系,有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且两人生有两个孩子。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鲁Q×××××号宝骏牌小型汽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原告付敏,初次登记时间为2012年7月10日。2014年10月20日,被告赵建荣将该车扣留,理由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被告称其为原告家盖房原告尚欠其材料款未支付,且有原告付敏对象唐正伟出具的以车抵债的证明。庭审中,被告提交证据一付敏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唐正伟系夫妻关系;证据二、唐正伟出具给被告的证明一份,证明唐正伟与原告付敏系夫妻关系,车是唐正伟买的,系车辆的真实车主,登记在原告的名下,为折抵欠被告赵建荣的盖房款等债将鲁Q×××××号车辆抵押给被告,说明被告扣押该车的合法性。原告付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合法占有原告车辆的事实,而且系第三人唐正伟交付给被告,不能证实原告同意将车辆抵押给被告的事实;对证据二也是第三人唐正伟单方出具给被告,而且就内容来看被告非法占有原告所有的车辆也没有合法的依据,原告并非第三人唐正伟的老婆,两人非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该车辆系原告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并非被告所说由唐正伟购买挂在原告名下,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合法占有原告车辆的理由与事实,该证据不应被采信。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调查予以认定,相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否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付敏主张车牌号鲁Q×××××的宝骏汽车归其所有,提供了临沂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的车辆登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建荣辩称原告付敏与案外人唐正伟系夫妻关系,是唐正伟主动将该车抵押给被告依此来折抵原告付敏欠被告的债务,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与唐正伟系夫妻关系,且原告付敏也不认可与唐正伟存在夫妻关系,对于本案的案外人唐正伟无权处分原告付敏的个人财产,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付敏要求被告赵建荣返还车牌号鲁Q×××××的宝骏汽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建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鲁Q×××××号宝骏牌汽车返还给原告付敏。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建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 勇法官助理  陈 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加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