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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军诉黄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黄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张军被告黄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黄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经向其结算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双方亦达成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被告已经向其结算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双方亦达成协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文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